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夫妻聚少离多离婚案例
诉讼离婚获取共同财产分割款十万元
【玄武法院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在国外工作,致使夫妻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由于被告在国外,处理离婚诉讼较一般国内离婚稍显复杂。
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后,迅速立案于玄武法院。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律师一边办理好公告送达手续,另一边也在积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联系被告,通常多次沟通联系,终于成功将被告说服,回国全面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本案成功办理另一个关键的因素为:我方在诉讼之时就积极申请法院查实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对方的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使得对方不得不和我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不仅迅速解决,不用等公告开庭时间,又节约一半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玄民初字第号
原告葛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魏某,男,1982年生,汉族,印度尼西亚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处职员,户籍地在山西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某与被告魏某自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被告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予原告葛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
人民陪审员 李迅
人民陪审员
崔晓彦
2012年12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秦璇
玄武法院离婚案
成功调解我方获取九成共同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夫妻感情破裂,意欲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比较和选择最终确定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女方获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仅支付男方1.65万元。
3、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开庭及调解多次,双方以来我往提供多种方式的辩论意见,但最终男方解除思想包袱,考虑女方实际感受,同意离婚,更作出巨大财产方面的让步,使得双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B财产补偿款1. 65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侔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20元,由本院退回。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5日
人生来就是孤独的,不要奢望能够依靠谁,哪怕是至亲至爱。越是喧嚣处,往往更孤独。心系一处,自走自路。孤独是人生必走的路、必吃的苦。苦到尽头,甘自来。狮子不怕孤独,所以强大;羚羊喜欢群居,因为弱小。人生无处不修行,能在孤独中心静如水,才能在纷扰里安然无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