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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穷了,刑事案件没钱交罚金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10-01    作者:王志强律师

在刑事案件之中,对于一些犯罪的处罚有时规定了除主刑以外的附加刑,如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诸如此类的附加刑。我们常常也会看见判决部分写作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并处罚金多少万元。本那罚金是怎么缴纳的?要是真是一穷二白交不起罚金这怎么办? 
       罚金的缴纳分几种情况:(一)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二)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三)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四)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不难发现,对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可以灵活的选择限期分期缴纳,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张超刑辩律师团队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之中,罚金减免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有:被执行人身患重病需要治疗;有子女需要抚养;有老人需要赡养;遭遇自然灾害。 
       此外,特别指出:罚金不是用于赔偿损失的钱,刑法中的赔偿损失,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或者是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这两种赔偿损失应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给犯罪人的经济处罚,这些赔偿均由人民法院判决,直接赔偿给被害人,而罚金则不得归个人或单位所有,必须如数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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