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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23    作者:张超律师

一、针对刑事犯罪的报案流程:
        1、如果自身或他人遭受了刑事犯罪侵害,报案人应首先联系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派出所,向值班民警讲述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及过程。民警会根据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 
        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签字捺印,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 
        3、派出所立案后,会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报案人应保持电话通畅,以便民警随时找报案人配合侦查以及向报案人通报办案进展。
二、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在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立案的标准有二条: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凭空捏造或者道听途说。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1)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报案人如何救济 
        1、内部救济: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监督救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 
        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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