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院刑事犯罪离婚二审】
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为此受尽精神折磨和痛苦,希望能够在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自己的离婚问题,秦淮区法院作为一审承办机构很快就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书。后男方不服提出二审上诉。
承办法官:武琼副庭长
案件结果:
历时1个多月时间,二审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8月12日立案,2014年9月24日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方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此次刑事犯罪并非是赌博类犯罪,而且双方感情很好,入狱前女方积极聘请律师,入狱后又来看望男方,故感情很好,希望给予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最终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无和好可能意见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在二审期间男方提出双方之间存在一切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清楚以及存在一些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处理,但是律师提供一审庭审笔录,双方已经确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陈述,故本案二审法院没有采纳男方此项抗辩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此致本次离婚纠纷全部终结。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XX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76年生,汉族,员工,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A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A与B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A将B自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债务抵押,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A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2014年2月8日,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审理中,B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且A在婚后不能对夫妻感情进行有效维系,又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其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B起诉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B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判决如下:准予原告B与被告A离婚。
宣判后,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B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要求二审改判不离婚。
被上诉人B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A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双方无共同存款、股票或有价证券、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有房屋。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刑二初字第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主张其与B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应对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在一、二审期间,上诉人对此均未予举证,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基础、A擅自用B所有的房产证用于借款抵押以及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因素,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静
佛说:眼前的一切都是我们过去种因所结下的果。得到了是你该得到的,用不着得意。失去了是你该失去的,用不着懊恼。得失是缘,何不淡定斯然。达摩祖师云:若得荣誉好事等,是我过去宿因所感,今方得之,缘尽还无,何喜之有。得失随缘,心无增减,喜风不动,定在慈悲,自然吉祥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