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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存在家暴而起诉离婚的应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20-07-03    作者:方乐律师

在婚姻中因一方存在家暴,给另一方带来了伤害,另一方也需要因此而起诉离婚。而在起诉离婚中,必须要能够提供对方家暴自己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快的判离,因一方存在家暴而起诉离婚的应如何举证?
一、因一方存在家暴而起诉离婚的应如何举证(《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经常遭遇到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离婚。那么应该提交以下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派出所出警记录、法医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和交费单据以及学校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的出具单位都属于一些公权力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其证据一般可以被采信。 
        除此之外,遭受家暴的一方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要因夫妻一方的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就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遭受家暴的一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应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也就是说,虽然一方遭受了家暴,但如果遭受家暴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则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也需要提供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相应证据。
二、遭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要满足下列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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