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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荒地建住宅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还是被认定成违法建筑
发布日期:2020-09-1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言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崔XX律师、桑兆玉律师、李X(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三人】言某某
  【第三人】言某

  言先生系湖南株洲市某村村民,因满足分户条件且村内无住房,在言某某和言某的帮助下,向村委会申请利用自留荒地建住宅,并依次经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建造了房屋。
  后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2018年6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将言先生等人建造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于2018年9月19日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言先生认为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几经辗转,言先生找到了北京XX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由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和李玉(实习)律师组成的拆迁律师团队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指导言先生向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在复议或者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在本案中,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2018年9月19日强拆言先生房屋的时候,尚在起诉期限内,因此,其强拆行为构成明显不当。

  【胜诉】
  最终,经审查,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株洲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拆除言先生及言某某、言某家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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