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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网络侵权
发布日期:2020-09-14    作者:孙术校律师
《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中格外注重对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保护,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打赏、电子合同、肖像权、网络侵权等与互联网相关的内容。民法典向网络侵权说“不”,对于互联网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人格权条款充满“人情味”
据了解,《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是人格权的独立编纂。在《民法典》开始时,“人格权”的编纂侧重于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所有立法目的,允许个人自由和尊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有许多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窃取和出售个人信息等。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其他个人权利亟待保护,随着互联网深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可能扩大。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加强信息收集者、共享者和大数据开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以及如何防止信息泄露等损害,是人格权编纂应该发挥的重要功能。
网络虚拟世界是自然人现实世界权利的延伸。现实世界中的所有权利都应该映射到互联网环境中,《民法典》实施后,人格权将成为网络人格权保护最重要的请求权基础。
机器窃取个人视频后,在网络上传播,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取代图片中的人脸,制作非法图像作品……公众可能会遇到的“恶念”,《民法典》也将成为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的声音权,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应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对许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来说将是一个好消息,他们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还可以选择更有效的人格权作为自己主张的基础。
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期《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人口已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4.5%。庞大的互联网人口构成了中国蓬勃发展的消费市场。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一系列新技术的发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民法典》特别重视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泄露或者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第1033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骚扰他人的私生活。不允许进入、拍照或窥视他人的住宅、酒店房间和其他私人空间等。这些都是在网络发展出现新问题的情况下制定的。它们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符合时代对审判实践的需要。
在解释隐私时,《民法典》提到“生活是平静的”,事实上,这是独立于隐私权的和平权,将来,在网上骚扰等案件中,将会有可遵循的法律。”
虚拟财产并不“虚无”
《民法典》关注人民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护,也使更多新的互联网场景有了法律依据。《民法典》是基于实际国情,应对了互联网、高科技和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技术进步带来的问题。
例如,近年来,低龄网民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花钱和奖励网络主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舆论争议。《民法典》明确规定,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法律代表应代表或批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其履行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表示,这也明确表示,如果未成年人不满8岁,“娃娃奖励”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奖励金额,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游戏账户算作财产吗?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这些话题几年前可能没怎么受到关注,但最近也在网民中引起了很多讨论。
作为互联网领域的一个新术语,如“虚拟财产”,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界定其性质,而是将这四个字写进了民法典,我们下一步需要做的是让它更清晰,考虑到虚拟财产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需要一定的时间、空间和适当的机会来明确。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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