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002650)股民索赔征集公告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加加食品(002650)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
2020年2月13日,加加食品(00265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2,400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3,000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代杨振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时任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U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U盾、密码,交给湖南卓越财务总监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U盾、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69,880万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市农耕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年11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加加食品(002650)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初步判断,在2017年3月7日到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初步做好索赔准备。(索赔条件可能根据进展调整,请投资者密切关注齐程军律师团队发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