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房产分割是最大的纠纷,如果房子是在婚前按揭贷款买的,婚后还贷,这房产到底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从立法者的目的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据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在对该不动产进行分割时 可以对出资方父母子女一方给予适当多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