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刑终62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贝,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皖132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群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蔡玉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