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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
发布日期:2020-08-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应此需要设立的制度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有如下特征: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以合法成立的公司法人为前提。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只能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才能引发。第三,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由该公司股东直接清偿公司的债务。第四,公司人格否认之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消失,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原则,公司基于其法人资格取得独立人格,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原则已得到普遍确认,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然而利与弊总是相伴而生的,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原则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法律上都被绝对化了,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使公司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享权担务,承担责任,但这一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却对公司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牟取法外利益创造机会,从而成为股东躲避侵权责任的挡箭牌。

  其次,单纯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违公平正义。公司通过经营其资产与相对方进行各项业务往来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股东的有限责任则把更多的风险分担给相对方,有违公平。实际上股东有限责任本身已造成对相对人利益的侵害,这与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精神一一公平正义是相矛盾的。

  最后,单纯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局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公司的法律纠纷时,常遇到一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当该行为侵犯债权人或公共利益之时,法律往往因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而投鼠忌器。当债权人为维护其利益请求司法保护时,人民法院在庄严神圣的法律面前,不能给予受害方以充分合理的救济。因此,为解决公司法人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针对公司法人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果不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会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后果:l、影响公司的长足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均是在平等互利和风险收益公平负担的基础上进行的,欠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人制度势必造成交易双方风险收益分担的不公平。公司相对方的风险加大,将影响到相对方与公司交往的积极性,久而久之,这些经济主体将避开公司寻求其他合作伙伴,公司的交往和发展将极大受到限制。2、不利于形成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环境。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绝对化,会导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的行为滋生。当对这种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欲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是法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实现其逃避法律惩罚、牟取法外利益的目的,此时势必造成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此类情形的屡屡发生降低交易的安全系数,不利于形成稳定安全的经济环境,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日趋复杂多变就必然要求各项配套法律和法规的完善和周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已加入WT0,而我国公司法中与国际上通行的规范尚有龃龉之处,其中公司法欠缺人格否认制度便是一例,入世后的各国企业就如同在玩一场游戏,游戏一定要有规则,统一完备的规则是至关重要的,玩家必须懂得规则,遵守规则,否则便会被罚淘汰出局。由于我国尚未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以习惯于我国公司法的企业在入世后难免动辄违规。鉴于此,公司法中增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国际通例衔接是加入WT0的客观需要。为完善公司立法,规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

  当今世界,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均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该制度被形象地称为刺穿公司面纱。根据英国公司法的确认,在下列情况下可适用刺穿公司面纱的原则:财产混淆,即股东故意混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的高级职员非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或以公司财产进行用于个人目的活动的;公司股东人数降至法定限制以下公司继续经营满六个月的;贸易部在依法调查公司状况时,提出申请的。在美国,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股东过分控制,即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达到令公司丧失自主权的程序;傀儡公司即母子公司名称及营业范围相同、子公司以经营资金主要是靠母公司的垫付或将子公司的利润转往母公司;为逃避责任成立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资本金缺位;不遵守公司正式手续,即注册完成后公司的运作未按公司的正式手续进行;化整为零;公共政策原因。美英两国成功地支用“刺穿公司面纱”原则,有效地克服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本身的缺陷,很值得我国借鉴。

  在我国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是切实可行的。

  首先,在我国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国外设立的人格否认制度具备相同的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属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必须是合乎理性的,这就要求各经济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责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将是对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其次,用来调整和规制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具有共通性,它们都反映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经济发展规律,均能对经济的发展和良好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当今世界各国均把公司制度作为企业制度的核心和代表,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法律移植是可行的。

  最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包含着公司人格否认的精神。以上可以看出,在我国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可行的。

  三、在我国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现阶段出现多种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如通过成立新公司逃避债务、公司通过转投资过度转移资金、利用公司分立或企业转型之机规避债务、母公司利用子公司分散经营风险等等,立法时应予以考虑。

  具体的立法建议如下:

  在立法步骤方面,我国可采取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行的方式。在中央立法方面,可在公司法修正案中增设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再由国务院根据该原则制定通行全国的行政法规,具体界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具体情形。在地方立法方面,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因地制宜的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予以规制。在立法技术上,从中央到地方宜由粗到细,逐级细化。在立法内容方面,应当慎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我国公司法起步较晚,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作用仍处在上升时期,倘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不规范,将会严重破坏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扼杀其优越性。所以在立法时,应明确界定适用人格否认的情形。具体建议如下:①在《公司法》总则中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的人格;②对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应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股东直接承担债务;③对采用“金蝉脱壳计”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附加债务连带责任的方法“刺穿公司面纱”,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④混淆财产行为,应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股东直接承担责任;⑤在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转嫁风险行为中,应设立母子公司的连带责任否认各自独立人格。

  四、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是否矛盾的问题。首先,公司人格否认是基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在个别场合的缺陷而产生的,在任何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都是公司法的基石,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只能适用一些例外的情形,因此不可滥用而且还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其次,公司人格否认仅是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而否认其人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认。最后,从公司人格否认的成立要件上看,公司人格否认成立要件有三:公司有独立人格;须有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发生;须有损害结果。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非但不矛盾,反而是其必要的有益补充。

  公司人格剥夺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区别。公司人格剥夺取缔是指公司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被取消其法人的资格。例如《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法人资格。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热照。公司人格的剥夺取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其效力及于各种法律关系。公司人格否认仅在具体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此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还必须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问题,如与证券法和一些程序法的衔接。最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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