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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规定的变化点
发布日期:2020-08-24    作者:杜红涛律师
《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规定的变化点:
01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化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案件、
2.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
3.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2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03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4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剩余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发生在最后六个月,《民法总则》在此处无变化。
但对于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此前规定是,“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言下之意为,缺多少,补多少,最多六个月。
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05明确诉讼时效因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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