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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


此处所说的溯及力是指,对于民法总则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满二年或者未满二年的当事人及案件是否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老吴答曰:应该从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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