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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五)
发布日期:2020-08-21    作者:杜红涛律师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将第三十一条删除。


二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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