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起诉离婚庭审时不到庭法院判决离婚律师案例一 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放弃权利-夫妻感情破裂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玄武离婚案件2018-1-15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但无法定离婚条件)起诉离婚,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从立案后就一直无法送达,最终法院无奈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而开庭前两周被告突然至法院拿我方的诉讼材料,但又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庭审。
现实过程中第一次起诉被告不来确实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本案诉讼结果就是判决离婚,这也是对于那些放弃诉讼权利、不参与法庭活动的当事人给予明确的信号,即你不在乎诉讼结果,那么人民法院也就很大可能不会在乎你的观点。
本案第一次诉讼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愿望,当事人喜出望外,年前得到了离婚的判决,非常高兴!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0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被告B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贪绍相识,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关系不和,双方长期分居。2017年8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A与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5
人生最大的修养是包容。它既不是懦弱也不是忍让,而是察人之难,补人之短,扬人之长,谅人之过,而不会嫉人之才,鄙人之 能,讽人之缺,责人之误。包容是肯定自己也承认他人,是一种善待生活,善待别人的境界。在包容的背后,蕴含的是爱心和坚强 ,是挺直的脊梁,是博大的胸怀。
南京起诉离婚庭审时不到庭法院判决离婚律师案例二
2018年起诉离婚
涉外离婚-使领馆公证委托
男方原告未出庭-律师独自代理出庭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玄武离婚案件2018.1-17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感情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本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双方仍然没有分居,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余略有。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律师围绕双方矛盾的焦点、分居的时间、起诉的次数、两次诉讼过程中无任何来往和交集等等法定和酌定的技巧,推动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律师的沟通,法庭准许原告不出庭,一般来说离婚案件在国内原告必须出庭,否则按撤诉处理,并且最终法庭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矛盾重重,近几年夫妻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2016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反而加速恶化,应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B辩称,双方谈了6年恋爱才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不知道原告为何要毁掉婚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为了给双方修复和好的机会,原告没有理解这份善意,在美国既不让被告去,也不回国探亲;被告已经36周岁,作为女性来说,如果失去这次怀孕的机会,可能再不会有做母亲的机会。被告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不准许双方离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山东老乡,曾在同一大学上学,返校途中相识,于2004年3月19日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原告到美国留学。2010年9月19日,原告回国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到美国陪读。2015年2月,被告离开美国回到国内工作,双方开始分居。2016年7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9月判决,本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2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屋登记簿登记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原、被告自被告于2015年2月回国后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告拒绝被告探亲或团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且原告以决绝的态度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准许双方离婚。
略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二、余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酉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A负担240元,B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如何才是有眼光呢?1、看得高。“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待人处事,态度要愈卑下愈好;看未来,眼光则要愈高愈好。、2、看得远。立足今天,放眼明天、明年,甚至五十年、一百年后,立足当地,放眼那边,乃至跨州跨国的事业,都是人为的。3、看得开。世间有冬天,但冬天会过去,春天还会再来。4、看得透。如果对人间事物看不透,吃亏声不是别人,还是自己。5、看得淡。能把人我看淡一点,人我的纠纷必然减少;6、看得真。你看天有多高,地有多宽,人有多少,情有多重,名有何价,就不会被假象所迷,还有什么事不能解决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