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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长期家庭纠纷离婚诉讼案例
发布日期:2020-08-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栖霞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诉讼
                后一次庭审调解离婚
  我方获取房屋及孩子抚养权、交通事故赔偿款
                                 2016127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栖霞区,故本案在栖霞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9,离婚结案时间为2016127日。历时3个月左右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车辆归对方,我方支付折价款40万元
     3、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的户籍不在南京,但是庄荣华律师提供了被告经常居住在南京,在立案后对方提出一次管辖异议,庄荣华律师提供专业的答辩意见和进一步的补强证据供一审法院认定,最终栖霞法院裁定驳回对方的管辖异议,继续由栖霞法院审理,后续同时律师提供了其他证据和诉讼策略的离婚起诉书,最终庄荣华律师技巧性的争取了快速开庭、快速离婚、快速调解、快速全部处理完毕双方所有财产分割纠纷及其他问题均在本案中全部解决。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以及折价款庄荣华律师为女方竭尽所能的争取利益扩大以及支付延期,对于因被告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也在本案中有了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为原告获取更多的利益,孩子的抚养权在庭审辩论和调解的时候也成功说服法官和对方,最终抚养权及房屋全部归属我方,对孩子今后的生活获取更多的有利条件。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0168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自20171月起至C年满8周岁止。
三、被告每周探视C一天,周六或周日早上接回,晚饭后送回,春节期间C逢单年随原告过春节,逢双年随被告过春节,每年暑假期间C随被告共同生活20天。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偿还,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44万元,原告名下的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3万元。
五、原告给付被告其他补偿1.5万元,被告承担因被告造成母亲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金2.5万元。
上述四、五项相折抵,原告尚应支付被告40万元,定于2017122日前付清;若原告逾期付款,需另行支付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被告在收取40万元后7日内搬离南京市栖霞区住所。
六、其他原、被告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八、本起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九、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内容?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1)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
(2)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3)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
(4)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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