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法典的编纂,改变了不少以前的法律规定,原来适用多年的交易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可能就要完全颠覆了,商事领域的一些合同内容或合同条款必然也要随之重新设计,否则,仍然墨守成规可能就要吃大亏。
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也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民间借贷,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以保障将来借出去的钱能够及时要回。然而,《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原来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发现没?《民法典》规则变了!
原来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连带责任,现在则相反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