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离婚案例一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疑难抚养权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9-3-18结案)
南京中级法院二审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婚姻矛盾重重
双方就抚养权、抚养费、探视以及财产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2019年1月4日---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3月18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中院-少年庭陈晓霞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支招:
本案对方提供了大量证明其不孕的医院证明材料
同时对方还提供了孩子长期由其父母照顾的证据
应当说对于我方相当不乐观
本案孩子较小、由于长期被对方控制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律师意见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我方
核心的理由就是对方未经我方同意即将孩子带离本市
该行为不仅影响我方的探视,同时也阻断了父子之间的亲情
二审律师除了列举我方更加符合抚养孩子的理由之外
还结合医学观点、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
最终使得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这种裁判可以说是真正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的的确确的属于良心判决。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C由A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2.一、二审诉讼费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1.双方2017年12月发生矛盾,B于2017年12月从家搬出。一审认定A在双方发生矛盾分居之后将C送回外地老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的行为不仅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也造成B探视不便该认定错误。A于2018年3月将C送回外地2018年3月9日A通过微信告知B,我们回老家了B并未表示反对。A曾多次打电话给B,但B拒接。故双方发生矛盾与C被送回外地老家无关。2.一审以综合考虑双方及家人抚养C的便利性为由,判令C由B抚养,A仅有探视权,违背了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人民法院在评判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时应首先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进行认定,不应从抚养便利的角度进行评判。C目前才两岁多,其自出生就一直跟随A及A母亲共同生活,与A和A母亲感情深厚,从来没有与B或B的父母共同生活的经历。C目前已在A小区附近上托班,生活环境稳定,如果突然更改目前生活状况对于C来说无法适应。根据司法解释应保障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优先考虑孩子继续由A抚养。自出生后C一直由A的母亲从旁照顾,A的父亲也对其倾注了较多时间,C与外公外婆感情深厚。外婆目前已退休,外公的工作也不忙,且寒暑假有充足的时间,外公外婆有足够的能力帮助A照顾C。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维持C生活环境对C成长不利。目前的生活环境,如改变C的生3.A本人患有不孕的症状,再次怀孕机率很低。正因其输卵管不通畅,盆腔黏连,所以C是试管婴儿。根据司法解释,应优先考虑孩子由A抚养。B辩称,1.A把C送回外地未经其同意。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法官就曾建议孩子维持现状,B当时也警告A不要把孩子带走,A也答应了。A确实给B发过微信,告知B回老家了,但B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A再未对此进行过解释。2.双方结婚后住在A江宁的房子里,孩子从出生至2017年底都是由A和B共同抚养,B父母花了很多钱找月嫂、保姆照顾孩子。月嫂带了两个月,后来又请了保姆一直带到2017年年底,A的母亲配合保姆和月嫂共同带小孩。2017年底双方产生矛盾,A将B赶走。后孩子被对方强行带离南京,且以各种理由阻挠B探视。B希望A把孩子留在南京,但最终A还是将孩子送到外地抚养,剥夺了B的探视权。B没有去外地探视孩子,原因是孩子在南京时,A的母亲与B发生过纠纷,还抓伤了B,B如果去外地探视,B的人身肯定会受到伤害 3.C确实是试管婴儿,但输卵管不通与丧失生育能力并不等同,A生孩子之前查出输卵管有问题,但最终孩子也出生了4.诉讼中B作了让步。一审将孩子的周末时间全部判给了A,孩子学习主要靠B,孩子娱乐时间全部给了A,与B相比,A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明显更多,抚养费B也作出了让步,并未主张孩子的抚养费。B父母是南京人家里有四套房产,孩子户口也在南京口A在南京有房子工作。孩子在外地生活期间,A自己也没有去看教育等方面加强沟通协商,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保障C的健康成长。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男方争取抚养权离婚案例二
离婚案件二审-成功变更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南京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秦淮区离婚案件一审未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他,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为提起民事上诉离婚诉讼,目的重新争取回子女抚养权。
二审承办法官:周侃庭长。
本案二审立案于2014年月8,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和实现了男方争取抚养权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双方在探视孩子问题达成了全面详细的一致。
4、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争取抚养权,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男方和男方的父母拥有独立的产权房屋,而且这也是孩子一直生活居住的地方,同时我方也提供了为孩子办理就读幼儿园的证明,并且幼儿园就在男方居住房屋附近,同时女方无固定住所,通过二审庭审发问,律师进一步向法庭证明,就连一、二审期间女方均频繁的变更住所,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后又历经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女方在法官的调解、律师的沟通之下,同意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而男方也在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我方成功变更了一审抚养权的结果,二审成功获取抚养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生,居汉族,公司科长,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84年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A、B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C,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C自出生后,一直随A、B在A父母处共同居住生活。201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014年1月,B带C至B父母处生活。
另,B为南京XX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3500元;A在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年收入为47000元至48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B经济补偿50000元:
三、双方婚生女C由A抚养;
四、B自2014年11月7日起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隔一周的周五下午18时30分至A处将C接走,于周日下午18时送回:
五、自2015年起,每逢单年B于农历正月初二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每逢双年B于农历除夕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
六、自2015年起,每逢单年B于9月30日下午18时将C接走,于10月7曰18时将C送回A处;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B负担60元,A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静
律师分享争取孩子抚养权核心方法:
一、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有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孩子抚养权归属规定
1、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三、作为男方,应收集哪些证据?
作为男方,在你们共同生活期间,或许你是强者,占婚姻家庭的主导地位,或许你是弱者,在朋友们的眼里是“妻管严”。不管之前家庭地位如何,现今你与她要对簿公堂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得不承认,会相对处于劣势。因为女性与孩子的天然亲密关系,使得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会稍微倾向于她们。因此,你要尽可能地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尽力去争取孩子抚养权。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另一方面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带来影响。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说明女方给予孩子的母爱是很有限的,对孩子不予关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活环境。
第七,若你们已经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你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或小学在你附近区域,孩子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学习环境,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
四、作为女方,应收集哪些证据?
如果你是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的女方,那么前述对男方不利的情形正是对你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男方在社会上常常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心理压力会比男方大,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你也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心和忧虑。
对于你来说,需要调整好心态,正确分析和认识自己优势和不足,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第一,你的孩子若是在两周岁以内,孩子一般会判决随你一起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你的孩子若已经两周岁以上,你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你可能性较大。
第四,比较你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情形,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他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他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你。
第六,如果你们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而你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五、双方父母能发表意见吗?
大家都知道“隔代亲”的道理,你与他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得不分手,各自重新选择开始新的生活,长辈在为你们的事情着急上火的同时,可能最让他们感到心痛的还是(外)孙子、(外)孙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从孩子出生的第一天起,双方父母的内心也同样充满了喜悦,对小宝宝每天成长的变化,甚至比年轻的你们都要上心,与孩子在一起的快乐已经成了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今随着你们婚姻的解体,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自然成了老人家最关心的事情。
双方父母要对抚养权归属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是否允许呢?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上,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作为孩子父母双方的你们两个人的条件,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量孩子随谁生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成长。在你们两人的条件悬殊较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直接作出判定,确定抚养权归属。
只有在你们两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孩子又单独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与孩子单独生活多年的老人的意见,并且要审查他们帮助你抚养孩子的能力,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子女随你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