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联建光电(300269)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
2018年12月21日,联建光电 (300269)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证监会对其顶格处罚。
联建光电(300269)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在2015年4月1日到2017年12月8日之前买入联建光电(300269)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联建光电(300269)股票的投资者,可准备向联建光电(300269)等主体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