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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11    作者:杜红涛律师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权益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被侵权人的选择,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如何计算财产损失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 
       根据侵害行为及侵害人身权益内容的不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 
       1.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积极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2.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害赔偿。    
       二、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 
       一些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尤其是在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知识产权被侵害等情况下,很难确定财产损失。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20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三、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规定主要针对损人不利己等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 
       这项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一是侵权人损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二是赋予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请求权,侵权人不能因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就不负赔偿责任; 
       三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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