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房价疯涨,政府出台了不少限购政策。因此借名买房的这种购房模式经常就会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中。因为借名买房而产生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借名买房,就是借名人(购房人)借用出名人(他人)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证上写的出名人的名字,但是借名人对房屋实际使用或收益的购房模式。
借名买房是一种高风险的买房方式,存在着不少法律风险。但是因为房价、或者限购的原因,还是有不少人铤而走险。我们都知道,借名买房中的借名人肯定是有风险的。例如,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出名人见房价一路走高,在房屋上市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出名人死亡发生财产继承纠纷等。在这种情形下,借名人就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拿回房屋,其中的困难以及风险不言而喻。
出名人就不存在法律风险吗?有一些出名人是这么想的:“房子写的是我的名字,我有什么可怕的?”。恰恰相反,借名买房借名人也是存在着风险的。山东的刘先生最近就遇见了这么一件事:
2018年,好友赵某找刘先生,想要刘先生帮一个忙。好友赵某想要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高层,但是无奈赵某和赵某的妻子名下都各有一套房产,再买房属于二套,但二套房首付过高付不起且二套房贷款利率高,因此就想到了还没有买房的刘先生。因此赵某就想要借刘先生的名义买一套房子,商议刘先生只要出个名字并且配合办理购房的各项手续就行,房屋贷款由赵某偿还。商议好之后,刘先生顺利的办理好了购房手续,并且向某银行申请了个人住房贷款。签订了贷款合同后,银行放出了70万的贷款。最初的几个月,赵某每月按时还贷,刘先生认为没有风险了就没再注意过还贷的问题。
紧接着,某天刘先生就接到法院的传票,银行起诉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提前清偿剩余贷款及利息、罚息。刘先生接到传票之后大脑一片空白,询问好友之后才知道,原来好友赵某的租的店铺由于经营不善提前解约,按照合同赔偿了出方大笔的违约金,手里没钱因此就没有继续还贷。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刘先生,但是不影响刘先生与银行的合同效力。由于贷款合同是刘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因此由刘先生对贷款还本付息。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贷款合同是刘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因此法院判决由刘先生对贷款还本付息是正确的。在借名买房的合同中,一旦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 关系。此时,出名人取得房屋的产权,但是也应当承担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
所以说,出名人也一样承担着风险,不仅是像上文案例中借名人不还贷款这一种风险。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房,就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使借名买房协议履行完毕,出名人将房屋过户给借名人,但是记录也不会随之消失。一定会影响到出名人今后购房所享受的一系列政策优惠。而且借名人不还贷款还会影响出名人的个人诚信度,难免以后贷款会受到阻碍。
因此借名买房,不仅购房人要面对多重风险,出名人也要提高警惕。如果不是政策、房价等原因,谁也不会冒着风险去借名买房。所以不管是借名人还是出名人,在面对不清楚的法律风险的时候都最好委托专业的房产律师,或者请专业人士协助签署协议,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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