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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发生后,被借名人把该房产卖掉,借名人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5-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穆某诉称,2007年,我购买XXXX房屋。因我名下代段某母亲登记了一套房屋不能再贷款,故与段某口头协商借用段某名义购买此房,我全款支付了购房款。2013823日,我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一直由我控制使用。后因我与段某产生矛盾,段某将该房屋以2000000元出售给关某,并侵吞全部购房款。现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段某给付我1700000元及占有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
2、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辩称:穆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一、2007年购买诉争房屋的是我,并非穆某。2007年,我和父母卖掉老房子后购买了一套住宅,剩下存款50000余元。二、贷款购买二套房家庭首付比例提高及利息上浮的政策从20104月开始实施,在2007年购买诉争房屋时并无此政策。20117月开发商通知交尾款,因更换电话号码导致错过了贷款审批时机,无法贷款,我只能全款购房,故向穆某借款200000元。三、诉争房屋交付后,我让姥姥居住,因穆某与我姥姥长期共同居住,故穆某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故其承担生活费用的缴纳。2013年刚交房时,我母亲也居住在诉争房屋。
 
二、法院查明
    穆某与穆某1系姐弟关系,段某系穆某1之女。200496日,段某继父江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70000元价款将XXXX房屋卖给何某。200499日,穆某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XXXX房屋一套,价款合计187040元;预付的定金或首付购房款47040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穆某在该合同上签名。2005325日,江某、穆某1、穆某三方出具证明,内容为:江某夫妇欲购买XXXX商品房,由于现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房款,故想向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经与穆某协商,穆某同意江某夫妇以其名义进行贷款。后经银行审核,江某夫妇以穆某的名义取得了银行贷款资格。200499日,江某夫妇以穆某名义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房屋物业管理费10045.00……上述过程中所开具的票据上交款人的名称均为穆某,但实际出资人均为江某夫妇。
    2007623日,段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XXXX房屋一套,总价款251170元。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20%,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出卖人应当在20089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段某在该合同上签名。该合同原件现由穆某持有。2007623日交纳首付款51170元的发票、2011712日交纳购房款200000元的发票抬头均为段某名字,原件现亦均由穆某持有。
    段某曾为穆某出具证明,时间为2011920日,内容为:“XXXX房屋属于穆某所有,特此证明
    2013823日,段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71127日,法院受理穆某诉段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穆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双方均认可借名买房的情况。穆某1作为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称房屋系由穆某实际出资,由穆某实际使用;虽借段某名义购买,但归穆某所有;因穆某购买房屋时名下有其他贷款,无法贷款,故用段某的名义贷款,后因其家电话号码更换,开发商联系不上段某,错过了贷款时间,穆某遂从其他人处借了20万元全额付了房款;段某也认可房子是穆某的,但因此房屋在段某名下登记有十余年,导致段某无法享受相关福利购房待遇,现房价飙升,段某无力购房,故向穆某要求赔偿款200000元,双方就赔偿款未能协商一致;如果穆某给段某补偿,段某同意协助穆某过户。后因该房屋有抵押不能过户,该案穆某撤诉。
    201456日,穆某用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500000元,由穆某按月还款。2018911日,段某提前还款319671.74元将房屋解押。20181015日,段某与关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予关某,成交价格2000000元。
    穆某称其对段某出售房屋不知情。穆某提供居住证明和其交纳取暖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物业费、水费等票据证明其实际在房屋居住。
    段某称房屋归其所有,称首付款51170元系其交纳,购房款200000元系其委托穆某所借;称其给穆某提前向银行还款319671.74元应作为偿还穆某所借之款。对于穆某1在法院谈话笔录的陈述,段某在本案中解释为其为防止法院拍卖房屋,其找穆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昌平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该异议被法院驳回。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判决:
    1、被告段某返还原告穆某房款1680328.26元并自201810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还清日止;
    2、驳回原告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有关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但根据穆某与段某之母穆某1、之父江某之间形成的借名买房合同,穆某借款支付房屋购房款,房屋交付后由穆某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始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原件由穆某持有,段某所出具的房屋为穆某所有的证明,段某之母穆某1称房屋由穆某实际出资,借段某名义购买,但归穆某所有的陈述等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认定房屋实际由穆某出资购买,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根据段某提前还款将房屋解押,段某将房屋卖予关某并过户,法院欲拍卖房屋等情况,能够认定穆某对段某出售房屋一事知情并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出售房屋的目的在于自行出售房屋较法院拍卖房屋的价款高。双方已将房屋出售,段某占有房款不当,理应返还。因段某已为穆某向银行还款319671.74元,该部分款项应与段某售房款折抵,折抵后款项段某应当返还。段某持答辩理由不同意返还房款并拒绝给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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