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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无权要求停止实施
发布日期:2020-08-07    作者:朱明胜律师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再次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应当得到允许。
        对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地认定,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平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使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才能取得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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