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维权胡律师接受北京某公司委托,代为向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提起“17盛运01”债券索赔诉讼。
该公司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分三笔买入“17盛运01”债券共计35000张,债券本息合计400余万元。之后盛运环保陆续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债务偿付能力快速恶化。“17盛运01”亦触发加速清偿条款,盛运环保应于2018年11月27日前兑付“17盛运01”截至加速清偿日的应付本息。由于盛运环保未能于2018年11月27日前足额兑付“17盛运01”本息,“17盛运01”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9年3月28日,盛运环保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2019年11月8日,盛运环保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处罚决定中认定盛运环保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同时认定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胡凌云时任董事、财务管理中心副总,主管公司财务资金调度事务亦未能尽忠实、勤勉义务。
2020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作出《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17盛运01”债券承销业务期间,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核查有效性不足,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准确性督促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本案涉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实际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诸多主体,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同时涉及买入成本、卖出成本、赎回面值、回售、加速到期等专业知识,而且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不同案由起诉对于管辖法院、诉讼请求的确定完全不同,同时也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胡清律师结合代理投资者诉超日债案件的经验,最终确定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侵权索赔诉讼,同时考虑到盛运环保公司现状,为充分保障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依据《证券法》及《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将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主要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作为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纪要》明确区分债券违约与虚假陈述两类纠纷,并用较大篇幅对虚假陈述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希望能够以本会议纪要为新的起点,结合本案的司法裁判共同推动债券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债券领域法律实践的良性发展。
索赔条件:胡清律师认为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8日买入“17盛运01”债券,并在2019年3月28日之后持有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联系胡清律师提起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