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签署、出具刑事谅解书
根据《刑诉法》第494条的规定,影响量刑情节的第六项为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谅解。可见,被害方有权签署刑事谅解书的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如何寻找、确定谈判刑事谅解的中间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对被告人恨之入骨。双方直接接触、谈判,容易谈崩。所以,刑事谅解的谈判,合适的中间人就显得特别重要。我们认为适宜的中间人,应具备以下几种特征:
1.与被害人、被告人关系紧密,能够在二者之间传话;
2.具有一定公信力,德高望重,能够有效的发起并主持刑事谅解的谈判;
3.具有一定的魄力,性格沉着冷静,懂得察言观色;
4.具有一定的斡旋能力,不厌其烦。
三、当事人、律师参与谈判、签署谅解协议需要注意的风险事项
1.当事人应言简意赅,不说多余的话,避免对方偷偷录音使己方陷入被动,避免传达错误的意思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对犯罪事实“自认”的困境;
2.当事人语言及行为不得过激,避免激化矛盾;
3.态度应诚恳真挚,不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达成谅解,避免向被害方实际履行后谅解被撤销;
4.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谅解方案达成一致,不做虚假承诺;
5.反复斟酌谅解书的遣词造句,避免被害方挖坑;
6.谅解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被害人反悔的后果;
7.律师未经司法机关同意,不得直接接触被害人;
8.律师不得向他人透露会见情况及案卷情况;
9.当事人、律师不得要求被害人做虚假陈述;
10.确保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签名撩印,谨防他人冒签(实践中确有伪造刑事谅解书的案例);
11.一般不建议律师全权代理谅解事宜,避免出现律师承诺的赔偿数额,被告人无法兑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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