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发布日期:2020-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第一,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是指税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第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税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如税务机关违法罚款、没收财物,违法征收等,都可以适用返还财产。
第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税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损害前的形式和性能的赔偿方式,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时,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税务行政赔偿的标准
第一,支付赔偿金
一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灭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是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是应当返还的财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是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五是多征税款的,赔偿利息;
六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返还财产
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第三,恢复原状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3)行政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