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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0-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请求行政赔偿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行政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有两个途径:一是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请求行政赔偿的顺序,即先由税务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损害赔偿案件可适用调解。

  (2)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类似,行政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行政赔偿诉讼应转为民事损害诉讼,以该第三人作为被告。如果虽有第三人的原因,但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有责任的,那么该第三人就应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可直接判决、维持或者改变行政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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