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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哪类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20-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2、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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