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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08-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张某一与王某一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X房屋和Y房屋归张某一所有;房屋拆迁两年后期房不能兑现,张某一和王某一均分拆迁周转费;离婚后,张某一在外租房,王某一承担一半租金。
但是离婚后,张某一多次要求王某一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但是王某一一直推托,不配合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X房屋、Y房屋由张某一居住使用;2.王某一向张某一支付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周转费10万元;3.王某一向张某一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5日的房屋租金3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一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我与张某一于2011年7月20日协议离婚,但是期房还未交付,我当时住在父亲王某的房屋里,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把该套房屋也一起计算进去了,但是该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所以《离婚协议书》应不生效;
第二我与张某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建房,但现在一直让张某一住在X房,已经是很不错了;
第三,期房下来了,王某主张王某、王某一和张某一各一套房,我已经把差价补齐,也向张某一支付了周转费,但这笔费用是用于交纳租金的,我不应再另行支付租金。
三、审理查明
张某一与王某一1988年9月1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二。2011年7月二人协议离婚。
2011年1月15日,a公司与王某一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对b房屋进行腾退安置,王某一为被腾退人,腾退人分别是产权人王某一、张某一、王某二、何某一(王某二丈夫);对被腾退人安置现房后另安置三套期房,分别是X房、Y房、Z房;各项补助费共计60万元,其中包括周转费4人共计15万元。2011年7月20日,王某一又与a公司签订《腾退安置协议附件》,约定:王某一外孙子何某二已经出生并且在2011年10月20日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现增加该户安置面积,安置房屋调整为四套分别为X、Y、Z、H房屋,回迁计算房价时,安置人口调整为5人,按相关规定计算房价。
2011年7月20日,张某一与王某一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因房产被拆迁现获得期房三套、现房一套,张某一与王某一各占一半;2.拆迁款用于购买期房,双方不得私自使用;3.H房留给王某二;4.两年后若期房不兑现,周转款打到王某一名下时,王某一将一半给张某一;5.王某一同意王某二现暂住现房内6.日后张某一租房时,王某一支付一半房租;7.双方无任何债务纠纷。
张某一提交王某在2010年2月10日所立的遗嘱一份、《赠与协议》一份。遗嘱显示:1.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杨某于1999年去世,且去世前未留遗嘱;2.我所建的b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王某一继承;3.若遇到拆迁,则我应得到的拆迁款也全部留给王某一所有;4.张某一、王某一夫妻在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属其夫妻二人所有,与我无关;5.在我去世后,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王某一。我去世后,财产分配按上述协议执行。该遗嘱有立遗嘱人王某,代书人周某,见证人周某一、吴某一签字。王某于2017年9月6日去世。
张某一提交房东证言一份,证明其在2013年至2017年间共支付租金6万元。但王某一称其已经向张某一支付了租金。
王某一向法院提交其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拆迁款的收款情况。对此张某一认可。
另询,X房、Y房、Z房、H房均于2017年3月交付。X房由张某一居住,Y房由张某一出租,Z房已被出售,H房被何某一出售。
四、法院判决
(一)判令被告王某一给付原告张某一周转费十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判令被告王某一给付原告张某一租金三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张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某一与王某一已经离婚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张某一和王某一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张某一和王某一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对“一套现房”的处分,该房屋是王某的拆迁利益,王某的遗嘱虽是2010年所立,但是2017年王某去世,张某一与王某一离婚是遗嘱不具备生效条件,所以张某一和王某一无权处分该现房。
拆迁所得的四套房屋X房、Y房、Z房、H房在未分割前属于五位被安置人的共有财产,张某一和王某一不得擅自处分,但是现在房屋部分已经被出售,为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人民法院现在可不予处理拆迁安置房屋,由共有人先行进行分割。
现张某一居住在X房屋,并对外出租Y房屋,张某一作为共有人有权居住使用这两套房屋,但是其使用权益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对周转费的给付有明确约定,现周转费已经打入王某一名下,王某一称其已经向张某一支付了周转款,但是未提出证据证明,所以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离婚协议对租金也明确约定,张某一提交证据证明支出情况,且主张的金额并无不当,所以对此项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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