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结婚后户口迁出宅基地,遇到拆迁还有份额吗?
律师解答:要看房屋是什么时候建的,原告有没有出资出力。如果有出资出力,就能认定为共有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在建房时还未成年,故该房屋属于父母的房产。原告成年后因结婚迁出户口,后原宅基地房拆迁,原告的女儿起诉也要分份额,就被法院驳回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房产及宅基地的析产。首先,根据房地产登记资料显示,原南堡村10号房屋系叶爷爷于其与毛奶奶婚姻存续期间的1982年新建取得,应视为叶爷爷与毛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叶孙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叶孙女父亲叶爸爸在该房屋建设时具有独立经济能力以及在兴建过程中对房屋建造作出贡献,法院无法认定叶爸爸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对于在原南堡村10号房屋所占用宅基地上于2008年至2011年新建或加建的1504.95㎡房屋(即17、18号房屋),毛奶奶等5人已提交相关施工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明该新建或加建房屋系毛奶奶等5人集资兴建,其后在上述房屋征收过程中,规划、国土部门均确认毛奶奶等5人系上述房屋的权益人,因此上述新建或加建房屋应归属毛奶奶等5人。此外,在原南堡村10号房屋基础上新建或加建的17、18号房屋已因国家征收行为而拆除,叶孙女诉请指向对象已不复存在,叶孙女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析产或继承的请求缺乏客观条件。其次,对于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第六十二条,宅基地本质上应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生产、生活需要,按照一户一地的原则分配给农民用于居住、生活,因此,宅基地应属于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全家人共同使用。但1988年叶爸爸结婚后迁出叶爷爷名下户口,已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死亡后所在地的经济组织仍为其妻子、女儿另提供一块宅基地作为居住、生活使用,也证明叶爸爸不再是案涉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叶孙女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系向叶爸爸的妻子梁妈妈、叶孙女提供宅基地,但梁妈妈与叶孙女并非该经济组织登记的村民,在南联股份公司亦未持有股权,叶孙女的上述说法与常理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系根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进行使用,该使用权无法脱离房产单独分割。综上,叶孙女主张对上述房产及宅基地进行析产,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