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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继承纠纷法院处理吗?
发布日期:2020-07-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没有宅基地证,如果有李姐社的权属证明和合法的报建材料,在继承和离婚一类的案件中,法院还是可以就使用权进行判决处理,但在买卖、合建协议无效等纠纷中统统不处理。如果只有李姐社的权属证明,没有合法的报建材料,则法院也不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报建材料1996年,而买地合同是1998年签订,违反了先买地后报建的正常程序,最终法院认定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涉案房屋权属不明,判决不于处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村文华新大街XX号房,现有证据证实该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人为被继承人徐某,房屋原报建层数为三层半,后经加建,现层数为七层,加建部分未经合法报建,而且该宅基地上房屋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房屋权属不明。因此,该房屋无法发生继承,不予处理,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主张继承该房屋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州市天河区某村文华新大街XX号房的处理问题。本案中,虽然广州市天河区某街某村第十三股份合作李姐社出具的《证明》,载明被继承人徐某于1998710日向该社购得涉案宅基地,但并未办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而且潘某5所提交的《广州市天河区建筑工程许可证》显示,在上述涉案宅基地上报建房屋的时间为1996122,报建时间在购买之前,且涉案房屋建成后亦未办理相应的权属证明,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徐某遗留的合法财产,涉案房屋权属不明,故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上诉请求继承该房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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