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成功获取【大面积房产】
江宁区离汤山婚案
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无果,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在2014年4月将此案立于江宁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10月。
主审法官:乔华副庭长。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大面积房屋归男方,小面积房屋归女方;
3、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其他外债由女方承担
4、其他物品各归各有。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相应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
本案涉及房屋问题比较复杂,大面积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而且与孩子共有一定份额,小面积房屋有房产证没有贷款,外债数额双方也存在争议,同时对于男方持有的邮票、钱币、纪念章等价值也难以判断,为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分配价值和分配方案,变成了耗费时间的过程,最终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理性沟通,同时对于现在财产持有的现状,分割实用的角度,以及双方的根本需求做了全面的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全面达成一致,结束了财产分割争夺,一切恢复平静。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B,女,1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案由:离婚纠纷
1989年日,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1990年日生育一子C(曾用名)。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2014年4月,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B离婚。审理中,B亦认为夫妻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江宁区房屋90%的份额及邮票、钱币、纪念章等归原告A所有;位于碧桂园房屋、苏A号轿车归被告B所有,碧桂园房屋所涉及的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由原告、被告B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A、被告B各自名下的存款、保险金归各自所有;
四、位于碧桂园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欠D的10万元及E、F的8万元共计18万元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五、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吴甜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房产分割时长:
一、起诉离婚房产分割时间是多长时间
视情况而定,看是要求再次分割还是财产从未处理过。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