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侵犯商业秘密只有故意行为,没有过失犯罪。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罪 。对于民事和行政法 律能够调整 的法律关系 ,尽量不要运用刑法调整。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 ;侵犯 商业秘密罪 ;罪刑 原则
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一个概念逐渐清晰准确 、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法律责任更为全面的过 程。但是 ,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社会 现实的复杂性 ,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理论与实践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 本文拟就部分争议问题略抒管见 ,以就教于方家。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指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关于非法获取 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界同样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只是非法获取 商业秘密而没有进一步行动的并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既遂犯 ,可 以直接按照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未遂犯 或 中止犯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该不正 当获取他人商业秘 密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权 ,不需要其它条件——不管行为人是否在获取后予以进一步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方式获 取 的商业秘密 ,都不会对单纯的不正当获取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产生任何影响。
笔者认为 ,单纯的以不正 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不应受刑法规制 。因为只有在商业秘密侵权人不法取得后 又实施了非法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 ,才会受到刑法的追究 。而仅仅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没 有使用 、披露商业秘密 ,既不会导致权利人丧失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也不会使商业秘密本身丧失秘密性 ,更 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没有对社会竞争秩序带来实际影响,也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且 ,借鉴其 他国家的刑法规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都严格限制在只有主观上 明知是侵害行为而故意实施方可成 立。因此 ,将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单独列为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是违背刑法谦抑性的 。
二、是否应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 ,提高其法定刑
实务界认为,相对于专利权 、著作权而言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起点较低 。而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 ,其 自 身价值一般不可完全恢复,甚至可能彻底丧失。可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 为仅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的还处以缓刑甚至不作犯罪处理 ,这使得侵权者愿 意冒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风险。因此 ,实务界建议应从降低入罪门槛 、扩大处罚范围、提高法定刑量刑标准等方面完善侵犯商业 秘密罪立法 ,震慑犯罪。
学术界则认为 ,刑事打击应谨慎。中国刑法典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 已经较重 ,不宜再予 以提高。即使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罚设置上也都以财产刑为主,以 自由刑 为辅 ,法定最高刑普遍不高。中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 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在世界范围内已属 为数很少的规定较重刑罚的国家之一 ,若再对其法定最高刑予以提高 ,会破坏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法 定刑的平衡 ,进而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乃至整个经济犯罪的重刑化问题 。
三、结语
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保护本质上应当是一种补充保护形式。对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 制应更多注意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 同法》等经济法的作用 ,而不应过度依赖传统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