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一)
信息公司先后开发运营了“饿了么”和“蜂鸟众包”两个平台,其中蜂鸟众包主要是为自然人兼职成为配送员提供平台服务,该平台与饿了么平台在业务上可信息共享,自然人可以通过平台注册成为蜂鸟众包的用户(骑手)来进行抢单。
信息公司对注册成为蜂鸟众包的用户不提供固定工作地点或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基本工资(底薪),不要求用户必须接单,用户的报酬按商家或消费者付款后的每单金额计算提成,由平台支付至用户账户,用户通过提现转为可用现金。平台同时会给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在用户送餐过程中进行风险提示、多接单奖励,同时对于投诉或差评较多的用户进行组织培训,对于违规配送的用户进行扣款。
自然人在注册蜂鸟众包用户时,需提前阅读并同意《蜂鸟众包用户协议》,该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在第四项蜂鸟众包服务及规范中的[特别提示]载明:“1、您知悉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您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2、蜂鸟众包可能会基于您的优秀服务质量或者其他优秀的表现向您发放相关的资金奖励,但该种资金的奖励不属于薪资,不等同于认可了您与蜂鸟众包的劳动/雇佣关系。”
周X2017年10月左右在饿了么平台做骑手,当时相关部门为其发放了衣服、头盔、保温箱等。
2018年3月,周X因认为饿了么平台配送费单价较低,周X即终止在此平台做骑手,并自行在蜂鸟众包平台注册了蜂鸟众包用户,并在注册时阅读并同意了《蜂鸟众包用户协议》,按照相关平台操作规则抢单送餐并获得配送费。
2018年7月25日,周X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周X不再抢单送餐。
2019年4月17日,周X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周X的请求。
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周X与信息公司之间从2018年3月25日开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信息公司向周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4,714元;三、信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周X是蜂鸟众包平台的用户(骑手),该平台区别于饿了么平台的最大特征即为兼职,自然人均可自行注册,同意协议即可成为骑手,平台仅是在骑手和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虽然平台对骑手的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但此属业务质效方面的管理,是企业基于经营而必然采取的措施,此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此外,周X从饿了么平台转为蜂鸟众包,应当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且其注册时信息公司亦通过特别提示的方式将双方关系进行了声明,周X应当遵守合约约定。综上,周X和信息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周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判决:驳回周X的诉讼请求。
周X不服,上诉。(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