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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工公司与外卖小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布日期:2019-07-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目前,新型网络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关系是否具有人格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特征,即劳动者对于网络平台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
一、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
该公司在招聘网络XXXX骑手时,对工作方式、工作特点、收入计算、考勤方式、奖励、惩罚等进行说明,对网络XXXX骑手的条件及工作内容具有招聘信息的性质;该公司的站长对张XXXX进行审核,通过后站长在后台登记张XXXX信息。接单按照平台公司规定的流程来完成任务,因此,张XXXX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相当的人格从属性。
二、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
张XXXX作为网络XXXX骑手期间为全职,未从事其他工作,获得报酬是张XXXX的主要收入;平台根据工资详细构成每月发放工资,张XXXX对该公司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
三、双方之间具有组织从属性
张XXXX接单受该公司App平台指派,报酬由该公司App平台发放,而不是张XXXX通过竞争获得业务和客户支付报酬,张XXXX对平台依附性很强,张XXXX与该公司具有组织从属性。
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用工关系性质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张XXXX与许昌XXXX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排除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不影响认定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于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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