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为范围过窄,遗漏了婚内出轨等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与公众良知、社会伦理相悖。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符合上述条款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才能向无过错方配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等。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如婚内出轨等其他情况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权的范围,离婚无过错方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内出轨严重的情况是不仅婚外情,还有因婚外情而出生的孩子,这是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然而,无过错方仅能主张抚养费损失,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权。《民法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权”的规定相比于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新增了最后一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款作为离婚损害赔偿权的兜底条款,对于因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机会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