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且未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员工手册》能否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基本案情
袁某是某服装公司的计件工人,双方因计件工资支付、高温补贴等产生争议。2018年6月22日,袁某等多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服装公司随后以袁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同年9月仍消极怠工甚至罢工等理由,依照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某服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就其具体内容向包括袁某在内的员工作了公示或者告知。
裁判结果
袁某于2018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服装公司、袁某均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包括袁某在内的员工公示和告知具体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服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据此判决某服装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1972.32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926.21元等。宣判后,某服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某服装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劳资双方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及公示告知等不规范,该规章制度是否具有适用效力。本案裁判厘清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公司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效力认定问题,对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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