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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25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在操作劳动关系的解除时会经常适用规章制度,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规章制度的适用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一旦适用错误,会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进而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将该问题进行全面阐述。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6年1月1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王某的岗位是公司文员,某有限公司主张在入职时仅口头告知了王某公司有《考勤管理制度》,让王某自己学习一下。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一天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将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2017年5月4日,某有限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旷工一天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不给予王某任何补偿。2017年5月10日,王某以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有限公司支付给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裁决结果】某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

【争议焦点】某有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案后评议】

某有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两种观点:

一、观点一:某有限公司认为其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有限公司认为该单位《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一天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将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王某旷工一天的行为违反了《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具体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观点二:王某认为某有限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违法的。理由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三方面的违法情形。

1、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王某认为某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程序违法。

2、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王某认为其并不知道该《考勤管理制度》,某有限公司并未让王某学习,也未向王某公示,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程序违法。

3、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某有限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一天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将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王某认为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旷工一天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于内容违法。该规定既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也缺乏现实的合理性,应认定为内容违法。

三、仲裁委认可第二种观点,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制定时未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第二,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程序违法,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向王某公示或者告知;第三,规章制度内容不合理,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旷工几天属于严重违用人单位反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劳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该公司将旷工一天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劳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不合理的,不应得到支持。(注:在各省市法院的案例中一般认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仲裁委认为,某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问题,实际上只要符合这三个违法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即可认定以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仲裁委最后支持了王某的主张,由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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