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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托收下的银行融资
发布日期:2020-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托收下的银行融资

  银行在办理托收时,可以利用托收票据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委托人)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及随附商业单据,扣除利息和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款。由于托收下债务人有可能不付款,所以出口托收押汇将卖方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托收行。除非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良好,托收行一般不做这种业务。常见的是出口商向托收行保证,在进口商拒付时,托收行享有对出口商的追索权。该业务也称为(托收)议付。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代收行也可以利用托收票据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之前,凭付款人向其出具的信托收据,借出有关单据,供其报关、提货、出售,付款人用所得货款付款,赎回信托收据。有关单据下的货物及收益仍属银行,进口商只是处于信托人的地位。该做法适用于远期付款交单,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信用。除非原来的托收指示要求这样做,代收行承担了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向委托人付款的风险。可见,托收本来就有很大风险,代收行再凭信托向进口商出借单据,风险会更大一些。在我国,信托收据被理解为一种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付款人不付款赎回信托收据,代收行可基于信托收据中的约定要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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