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开展特许经营需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及办理备案、及符合两店一年等规定,都只是管理性规范,违反也是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而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原告以被告没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前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前述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并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