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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讲义之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发布日期:2020-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4.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的对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独立的理论:

  1.我国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原则。

  2.我国是机关独立,但强调检察官、法官谁办案谁负责。

  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分工是配合与制约但基础,我国更应当加大制约与负责的力度。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的法律监督贯穿各个诉讼阶段,主要是一种建议权。

  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少数民族语言不等于地方话。

  2.提供翻译是义务。

  3.对于诉讼参与人,什么族说什么话。对于公检法,什么地方说什么话。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叫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委托的律师叫诉讼代理人。——有效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法院专属定罪权。

  2.体现无罪推定精神。

  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不得剥夺。诉讼参与人也应承担诉讼义务。

  十一、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五种情形:“显”、“时”、“特”、“告”、“死”。

  2.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不立案;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审判阶段——显著轻微——宣告无罪;

  其他情形——终止审理——庭前审查、亦可退检;

  被告死亡——终止审理——确定无罪——宣告无罪。

  十二、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老外犯罪适用本法,享有特权外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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