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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证人对于猥亵儿童的事实不一致,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20-06-22    作者:崔新江律师

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强行用手抓摸马XXXXX的胸部,对马XXXXX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XXXXX及辩护人关于谢XXXXX没有抚摸被害人马XXXXX的胸部,公诉机关指控谢XXXXX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XXXXX在侦查阶段两次有罪供述,均供述了2019年11月28日晚8时许在被害人家XXXXX内抓摸被害人胸部,并给被害人5元钱的事实,虽供述的抓摸部位与被害人陈述的部位左胸还是右胸不一致,但能够证明抓摸被害人胸部的事实;从同步录音录像中可以看出,谢XXXXX情绪稳定,回答切题,供述时没有受到胁迫、诱供的情形;当被讯问前两次在讯问时没有如实交代的原因时,回答理由合乎情理,并说因为先前没有如实交代,心里觉得亏,两天都没有睡好觉,合乎正常人的心理状态和生理反应,可以认定该供述真实可信。 
        证人温XXXXX证明案发后在门口碰见谢XXXXX,到家后被害人即向其陈述被谢XXXXX猥亵的事实;证人马XXXXX证明被害人当晚向其陈述被猥亵的事实,也证明了案发后在第一时间报案的事实;谢XXXXX手机内存淫秽照片与被害人陈述细节相印证。 
        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谢XXXXX强制猥亵被害人马XXXXX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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