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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日期:2020-06-20    作者:李开宏律师

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品房基本上成为城镇居民最主要的财产,在购买商品房时部分房地产公司及业务人员为了促使交易,往往宣传的天花乱坠,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那么很多人就要问商品房买卖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如果这样,相信没有哪家房地产企业敢于欺诈消费者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将消法调整的范围为生活消费,并未将商品房排除在外,当然房屋本身也是一种生活消费。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也应该可以要求房地产销售企业承担三倍的赔偿。但是实务中虽然类似的诉讼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认为消费调整的是生活日常消费,不包括商品房等大宗的具有投资性质的财产;另一方面是商品房买卖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其规定,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 
      虽然商品房买卖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仍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约定,对其宣传资料也予以固定,如果确存在欺诈行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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