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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一波三折”,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
今年10月份,孟先生在某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轿车,并谈好了销售价格。由于当时本人在外地出差,所有咨询沟通都是由微信和电话联系的。在支付订金前,他要求该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收到订金后开具订金收据快递至他。当收到订金收据时,孟先生才发现,该公司并未按照之前约定的内容写,而是擅自把“订金”改成了“定金”二字。孟先生虽然知道这一字之差会产生不同的后果,但考虑到自己是诚意购买汽车,所以也就没有再过多去与该公司理论。
114日,孟先生到该店准备签订按揭合同时,该店销售人员告知他,这是由第三方金融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148000元,利息高达26000多元。孟先生当即提出质疑,为何在微信沟通和支付订金时均未告知该情况?销售人员支支吾吾也没有结果。
由于生意上急于用车,不想再与这样的公司过多纠缠,所以孟先生就签下了这份贷款合同。没有想到的是,后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抬高汽车的价格,均被他拒绝了。然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孟先生的购车事宜被耽搁下来,孟先生提出退还订金也被拒绝。如今事情已过去一个多月了,事情毫无进展,支付的订金石沉大海,汽车销售公司也无人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他曾拨打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集团投诉电话,却被话务员告知,子公司的业务纠纷集团公司不予处理。遇到这样的情况,孟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遇到这样的情形,给予孟先生的建议只有一条路: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相信法院在审理事实后会给予孟先生一个公平的判决,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今后购买轿车,或是其他重大物品时,应尽可能当面签合同,如果签约前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应当直言不讳要求修改,因为合同本就是双方自愿、公平签订的,只要消费者不愿意,谁也不能强迫消费者去签订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从本案来分析,孟先生心里明明不愿意,但却因为有“不想过多纠缠”或者只能“自认倒霉”的想法而签下了这份合同,那么,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贷款合同签订以后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即根据合同条款履约,如不履行合同条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孟先生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发现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或者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等行为,那么汽车销售公司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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