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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爆炸夺人命 家属索赔百万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0-05-28    作者:王宇航律师

电动车充电爆炸夺人命 家属索赔百万获支持
  案件回放:

  屋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爆炸引发火灾,导致郭某夫妇女儿不幸丧生,因认为该相关产品生产者等存在责任,郭某夫妇遂将电动车生产者甲公司、电池生产者乙公司、电动车销售者丙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3万余元。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二审改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123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郭某夫妇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女儿在火灾中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上述火灾系因电动自行车充电电瓶电气故障导致。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出现电气故障导致其女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火灾导致的各项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52.7万元。

  甲公司辩称,甲公司不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仅生产电动车车架,作为电动车动力的电池在出厂时并不是固定在电动车上。而且郭某夫妇在两年前更改换了新电池,新电池不带有甲公司的标志。死者作为成年人,也存在过错,未按照说明书进行充电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乙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涉案事故的发生时间顺序应为先起火、后爆炸。消防部门认定事故原因为充电电池电气故障,但由于充电电池的构成部分较多,具体是何种原因导致火灾的发生,无法直接从认定书中找到结论。乙公司仅仅是裸电池的生产者,并不生产和销售其他任何部件。除涉案电池外壳外,电池为不可燃物,而电池外壳的燃点在400度以上,因此电池不可能成为火灾发生的原因。消防部门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中发现涉案充电电瓶内部电线发生一次短路熔痕,正式由于此次短路,给涉案火灾提供了火源。乙公司生产的电池不是事故发生原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马某出庭发表意见认为,本案最大的可能性是充电器输出电压高出电池所能承受的电压而产生热失控导致火灾。

  丙中心辩称,涉案电动车四块电池和四块电池之间的连接线都是甲公司统一提供给我们销售的,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充电电瓶具有甲公司和乙公司标识。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相关的技术鉴定报告以及郭某夫妇提供的电池原物,可知由于电动车充电电瓶电器故障引发了火灾。结合专业意见以及乙公司提交的视频、文献资料,法院对于乙公司主张涉案火灾系因“热失控”现象引起的意见予以采纳。避免热失控最简单有效的手段是使用具有调节充电电压功能或者定时断电功能的充电器。但本案充电器不具备此种功能,正是这一功能的缺失直接导致本案火灾的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对于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施以最高的评价标准——若关于某种产品存在能够有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成熟技术,但相关产品却基于经营成本等因素的考量,未采用该种技术,应当被认为存在产品缺陷。正是由于甲公司随车销售的充电器存在产品缺陷,导致涉案火灾的发生。故甲公司应当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和丙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甲公司赔偿郭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郭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充电器存在质量缺陷,而且具有定时断电功能的充电器在行业中并未使用,充电电瓶故障包括电池,电池存在缺陷也能引起火灾。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后二审改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123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均未能对涉案产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交证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充电电瓶电气故障所致”,对此三中院认为,从这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不能排除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一审法院仅凭马某的意见及乙公司提交的视频、文献资料,在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乙公司的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即认定本案的火灾是因甲公司生产的充电器不具有调节充电电压功能或定时断电功能所致,排除了乙公司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三中院认为,乙公司、甲公司均未能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故郭某夫妇的损失应该由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近年来,电动车电瓶充电爆炸和火灾事故频发,且事故经常发生在凌晨,人大多数处于熟睡中,难以逃脱。为避免悲剧发生,法官在此提示大家:1. 购车时注意选择规范的商家,购买正规合格的产品。2.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对电瓶进行检查,注意使用配套充电器,不可私自改装、不可自行更换电池、充电器、不可超期使用电池等。3.采取正确的充电方式,不要长时间充电,避免夜间连续充电,尤其避免在睡觉的时候充电,以免发生火灾无人察觉,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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