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钱买房只写男友名 后变成男友和闺蜜婚房
根据北青网报道,小李为避免贷款利率上浮和首付款比例上涨的风险,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按揭房登记在男友小张的名下。小张却主张,近12万元的首付款和相关费用,是自己从小李处借来的,并不是小李所说的借名买房。
小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宣称自己只是借名买房,而不是借钱买房。为此她还出示了当事置业顾问付小姐所做的证词。而小张则表示,自己拥有充分的材料,证明房子是自己的。
借名买房,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
根据北京高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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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小李若想证明房子归自己所有,需要提供购房的出资证明,她与校长之间存在的借名登记的书面约定等充足的证据。依照新闻交代的案情来看,小李很难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而获得法院的支持。
鉴于房屋价值巨大,万不得已不要借名买房。实际出资人若想得到借名买房的产权,在购房前应签署条款完备的借名买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