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立人集团特大非法吸存案宣判 董事长获刑10年
发布日期:2020-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正义网温州1月5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温萱)今天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对该市最大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 亿余元的温州立人教育集团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该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董顺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的其他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现年53岁的董顺生,原系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涉案的其他6名被告人均为立人教育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顺生决定及在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梅菊、夏克定、周静晓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等9个融资平台,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亿余元人民币,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亿余元。
另经法院审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于2011年10月31日后进行的企业资产重组,系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违背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并未使立人教育集团的财产受益,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此外,其中涉及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偿还个别债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亦应认定无效。立人教育集团所在地泰顺县政府根据规定,负责组织的清理清退债权债务行为合法有效。
记者调查了解到,此案是温州市迄今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据泰顺县政府专案组介绍,本案登记的债权涉案人员逾5000人,实际逾7000人,有许多小债权人是二三人、四五人合股挂靠在一个大债权人名分上。这些参与集资的债权者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公务人员和企事业人员,社会影响面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