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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日期:202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34号贵州大厦。

  负责人:朱智,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乔)口营业部。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299号。

  负责人:张晓,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斌,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庹砺,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乔)口营业部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永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士兵、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11月17日、22日、23日,原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现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口营业部)与原武汉证券公司(石乔)口营业部(现更名为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乔)口营业部,以下简称武汉营业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分别签订了三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合同中约定:海口营业部出售金额分别为 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的92(五)国债;其回购时间为1995年11月17日、22日、23日,回购金额为1276万元、1018.88万元、254.72万元,逾期利息为每日8‰等。合同订立的当日,三份国债买卖合同分别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成交;武汉营业部分别收到了海口营业部开出的金额为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的国债代保管单,海口营业部收到了武汉营业部的购券款合计2000万元。1996年1月,双方就前述回购债务进行核对后,海口营业部以书面形式向武汉营业部确认欠回购债券款到期本息合计2549.6 万元。

  1997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活动,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被编链冲销。海口营业部被确认应付武汉营业部本金2000万元、利息824.546万元。1997年8月9日,该笔应付款从中国保险(集团)公司清欠户划入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欠户。1999年6月23日,海口营业部以该证券回购合同无效,武汉营业部据此合同取得的款项属不当得利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武汉证券公司于1999年2月9日更名为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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