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存在收养关系人,能否超越法定继承?
发布日期:2020-05-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二诉称:陈某三、陈某四与陈某二的妻子陈某五之父于1976年去世。2010年,三人之母王某六某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去世后留有位于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一套。2015年8月7日,阮某五因患癌症医治无效去世。自1991年开始,陈某二与阮某五每逢端午节、中秋节及春节都会去看望王某六,与家人也保持着良好的关系。2013年8月16日,阮某五被确诊癌症晚期,治病两年花光所有积蓄,在外还欠下18万元债务,生活极其困难。对于王某六的遗产,陈某二本来无任何念想,但是陈某二后来得知,王某六的遗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所得款项由陈某三、陈某四平分。现请求法院分割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的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三辩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是拆迁安置房,虽然房产登记在王某六名下,但是在拆迁的时候王某六已达75周岁,无收入来源和宅基地,随女儿陈某四共同生活。王某六享有65㎡的拆迁安置面积,其中30㎡是由陈某四在拆迁时将其自有房产60㎡划入王某六户置换而来,另35㎡的面积应付购房款一部分是由陈某三自有房产28.84㎡的货币补偿款抵付的,其他房产差价部分也由陈某三支付,故上述房产实际上为陈某三、陈某四共同所有,王某六仅为名义所有权人。王某六去世前立有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明确涉案房产为陈某三所有。2010年5月19日,王某六在阮某五、鲍某的见证下,将其所住房产留给陈某三,之后王某六某因病抢救无效去世。陈某二夫妻两人未对王某六某尽过扶养义务,即便认定王某六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对于遗产两人依法也应不分或少分。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某六某于2010年5月19日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一套。上述房产是拆迁安置房,是由登记在王某六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房产拆迁安置而来。上述房产拆迁时间为2004年3月,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部门确认王某六某户有效建筑面积为60㎡,无效建筑面积8.84㎡,拟安置房产面积65㎡。在登记丈量被拆迁房产时,拆迁安置部门还确认,王某六某列入拆迁范围的60㎡建筑面积是从陈某四户划入。 
        王某六某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某。此外,王某六某还抱养子女一人,即谢某七。王某六某去世后,其名下房产未作继承分割处理,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上述房产由陈某三占有、使用。陈某五某生前与陈某二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即为陈某五、陈某一。陈某五某于2015年8月7日去世。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房产总价值为78万元。

三.法院判决 
        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的房产由被告陈某三继承并所有; 
        二.被告陈某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二房屋折价补偿款78000元;

四.律师点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陈某二认为王某六某没有办理正式收养手续,故其与谢某七之间并未建立收养关系。根据本院调查情况并结合证人陈述,可以确定王某六某抱养谢某七时间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属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照收养关系对待。由于王某六某收养谢某七行为得到群众认可,故谢某七有权以养女身份参与继承,综上,在王某六某父母、配偶先于王某六某去世的情况下,其遗产继承人为谢某七、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某。另,王某六某去世后遗产一直尚未分割处理,在此情况下,陈某五某于2015年8月7日去世,且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陈某五某生前有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陈某五某的合法继承人。另,由于涉案房产长期处于未分割状态,陈某二作为陈某五某的继承人在2017年1月提起继承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陈某三、陈某四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遗产如何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与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该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从陈某三、陈某四申请的证人陈某五、袁某出庭陈述以及本院对王某六某生前所在生产队队长谢某所调查的情况来看,陈某三、陈某四、谢某七对王某六某以经济赡养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涉案遗产应当适当多分,陈某二主张陈某五某生前也对王某六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