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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继承人能否追讨欠款,法定继承人该如何追讨?
发布日期:2019-06-21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5日,三门的陈女士因做生意欠缺资金,向唐先生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2014年7月2日,唐先生因车祸去世。作为唐先生遗产的第一程序继承人妻子徐女士、两个儿子、母亲张女士多次向陈女士催讨借款和利息,陈女士却一直未归还。故四原告将陈女士和其丈夫包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院观点
由被告陈女士、包先生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出借人去世后,未对遗产进行处分的,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原告系出借人的法定继承人,对出借人的财产依法予以继承,故四原告可依法向被告陈女士主张权利。但经权利人催讨,被告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讼争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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